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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机构主要职责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4-04-03


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由林业局机关行政职能股室构成,内设二级机构,基层林业站,基层检查站;林业执法机构由林业公、检、法和基层执法单位构成。

(一)机关行政职能股室

1.   办公室

协助局领导组织、协调机关日常工作,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;承办机关文秘、档案、会议、信息、督查、信访、保卫、保密、宣传、外事工作;承办机关房管及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;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的相关工作。

2.   人事股

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局机关和局二级机构、局派出机构编制、人事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;监督管理森林公安、林业检察、林业法庭队伍;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,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。

3.   计划财务股

研究提出林业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;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;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提出县财政林业经费的预算建议;管理全县林业资金,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;组织、指导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;申报、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;监督国有林业资产,指导林业产业发展;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,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二级机构、排除机构财务、资产管理。

4.   资源林政股

组织、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;贯彻执行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有关政策、法律法规、规章;组织全县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统计、评估;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;监督林木、竹林的凭证采伐、运输与经营、加工;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;承办对依法征用、占用林地的初审;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实施;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;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;审核并监督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;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;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;承担林业行政执法;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5.   法制股

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、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;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;指导林业法制工作;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;协调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、林业检察、林业法庭工作;承办林业执法监督、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等工作。

6.造林股

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;监督执行营林造林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制定实施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、防沙治沙、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营造林计划、规划并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实施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;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;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;指导各类商品林和公益林、林木花卉的培育;指导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;组织指导林木种子采集、贮藏和林木种苗繁育、质量检测;组织实施全县营林造林工作检查验收;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,对建设项目土地沙化影响情况进行审核;指导山区综合开发;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工作;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。

7.森林动植物保护股

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;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;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、省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报批工作;组织、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工作;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开展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;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;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。

纪检(监察)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。

(二)内设二级事业机构13

1.林业行政执法巡查大队

负责林业执法工作并协助林政管理机构查处木材经营、加工单位违法运输案件等。

2. 营林科教综合管理站

负责营造林工程项目申报;编制营林生产中、长期发展规划;组织营林生产验收;对违法生产、经营林木种子行为及未履行更新造林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处罚;对全县公益林保护、建设进行管理;林业科学技术普及、推广、应用;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,对未尽义务的征缴"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";指导创建绿化达标单位及绿色通道等。

3. 资源林政管理站

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,编制年度林木生产计划,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;负责全县木、竹的采伐、运输和经营、加工管理;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,监测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,组织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;林业行政执法。

4. 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

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
5. 木材检查总站

承担木材运输法律法规监督、木材运输证管理、统筹管理分设的木材检查站等职能,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木材运输检查保障。

6.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

负责森林资源监测、清查;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;造林营林规划、设计、施工和质量检查验收;林木采伐作业设计;园林绿化规划和施工;林业技术鉴定;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;森林资源建档和数据更新。

7. 森林资源保护站

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的测报,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普查,指导并督促病虫害的防治;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调查及保护管理工作,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合理开发利用,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;负责办理全县森林植物的出境检疫手续和野生动物的出境运输手续;定期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、狩猎证、采药证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年检,不定期对以上"四证"持有者进行法律培训。

8. 林地林权管理站

宣传、贯彻、执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;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;指导乡镇林业站开展林地管理工作;对全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组织、实施、指导;对林权发证工作进行督促、检查,办理林地利权变更登记手续、发证;建立和管理林权证档案资料。

9.公益林管理站

负责全县国家、省、地方公益林地规划、实施、监督。依法组织护林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,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、业务的培训;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森林防火,森林病虫害、乱砍滥伐、乱捕滥猎和侵占林木的防范机制,监测森林病虫害,发现后及时治理;切实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。做到专款专用,确保补偿基金使用的安全运行。

10.林业产权交易管理站

提供林业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;制订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;对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物合法进行审查;管理和发布市场信息;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"招拍挂"业务;受政府委托办理林业产权变更登记

11. 林业科学研究所

承担林业科学研究、林业推广等职能,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。

12.林木种苗管理站

负责宣传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的各项方针、政策;组织林木良种选育、新品种引进、开发、试验、示范和推广工作;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;承担林木种苗质量标准化服务等工作;承担全县林木种苗、种子、花卉的技术培训工作;负责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证及管理;承担林木种苗、种子、花卉的科研项目;承办市、县林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13.地连国有林场

负责指导和监督地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、建设、经营和管理工作。负责国有林场稳定和林场改革工作。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,为林场争取更多的各项补助资金,局党组分配的其它工作。

(三)基层林业工作站21个,其职能如下: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,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发展林业生产,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。

(四)基层木材检查站8个,其职能如下:维护林区木材生产和木材秩序,行使监督检查木材凭证运输执法。

(五)林业公、检、法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(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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